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在京开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汇报有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1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发生在用人单位的“职场性骚扰”,近年来并不少见。有妇女机构曾对北京、广东等四地的调查问卷显示,23.9%的被调查者报告自己曾目睹或听说本单位其他职工遭受过性骚扰。而据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显示,大约每25个女性中就会有一名女性遭遇过强行性行为。可见,用人单位是性骚扰的高发地之一。不久前,北大、上海财大两名教师就因为性骚扰被严肃处理。
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地,原因之一是,用人单位是个“熟人社会”,受害者往往对骚扰者缺乏警惕。再加之两者多是上下级关系或者师生关系,造成某些受害者不敢对骚扰者采取维权行动。原因之二,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譬如,从《妇女权益保护法》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都对涉及性骚扰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模糊,实施效果有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虽然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但由于对“用人单位”没有主体化,不少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保护女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人格权编草案此前一稿,同样只出现“用人单位”,而最新稿吸收了多方建议明确了“用人单位”包含的主体,显然更有助于防范性骚扰,保护职工尤其是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把“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积极意义。比如,机关未必是性骚扰多发地,但机关理应成为性骚扰“零发地”,因为这关乎机关形象。而且机关有必要向其他单位作出示范,引领社会风清气正。而特别明确企业与学校,显然很有针对性,因为这两类单位数量最多,也最容易发生性骚扰。如果企业与学校能够有效防范性骚扰,这种现象会大幅下降。
再比如,有利于增强机关、企业、学校的主体责任意识。如果法律不具体明确,某些企业与学校要么意识不到自己有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要么有这种意识但落实责任决心不大。法律点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后,有利于增强这些单位的责任意识。当然,如果这些用人单位仍然不作为,还需要法律明确相应的罚则,现行制度中似乎对失责单位缺少惩罚措施。
要想让每个用人单位落实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还需要《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例如,落实这种责任需要用人单位用制度保障,甚至有必要让用人单位采用技术手段防范性骚扰——在容易发生侵权的地方安装监控,既是一种震慑,也能解决取证难。如果用人单位不落实防范性骚扰的责任,要有相应处罚措施来倒逼。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职场性骚扰还面临立案难、举证难、赔偿难、解约难等问题,也需要法律层面及时做出全面科学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