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单列第五章,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作出规定,凸显了“独立性”在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信用评级机构要得到各方的高度信任,真正做出自己的品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关键之一就在于对独立性的科学把握,在于利用独立性对企业、对行业甚至对一个国家的主权债务等做出公平、公正、客观、理性的评价,从而帮助被评级机构加强风险管理,进行科学决策,帮助投资者理性决策、合理投资。
中国的信用评级工作从起步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时间,也诞生了一批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信用评级工作仍处于发展初期,即便是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业务水平、信用形象、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仍然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有着较大差距,很难参与到重要国际信用评级的工作中去,很难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竞争。
如果一家信用评级机构,不能以高度独立的形象出现,而是受制于外部力量、特别是被信用评级以及与被信用评级单位有关联的力量的影响,不仅信用评级的信用价值会大大降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形象也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近年来,国际三大知名评级机构在对一些国家以及相关国家企业、行业进行信用评级时,就因为受到了外部力量的干预和影响,没有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地做出信用评价,受到了许多质疑,也使得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国际形象受到很大影响。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迫切需要有一支客观、公正、科学、理性的信用评级队伍。特别是行业发展、企业信用、债务信用等,都需要通过完全独立的评级方式,对这些方面的工作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理性的评级,从而为宏观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为企业决策提供最有效的评价指标。
此次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且用一个章节的内容,从五个方面强调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行为,为了提高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水平,不断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形象。《办法》出台以后,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不能在独立性方面有良好表现,不能独立客观地进行信用评级,就极有可能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并有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不是以数量论英雄,而是以质量做保证。国际信用评级能够得到世界公认的,也就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即便是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也经常会在独立性方面受到不少质疑。如果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在独立性方面下功夫,而是过度强调业务和效益,那么,就很难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就永远只能做一些小的业务和无关紧要的业务。同时,也无法对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的助推作用。
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已经到了需要提升质量、提高标准、扩大影响、增强竞争力阶段,也到了需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阶段。而这一切,依赖于在独立性方面有更大表现,在独立性方面确立形象。所以,一定要高度重视,稳步推进,让独立性成为未来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