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山东济南莱芜区民政局对“活埋”婴儿一事作出回应:正在协商让婴儿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民政局的说法有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一方面,该婴儿目前不符合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既非孤儿,生父母家庭也没有特殊困难以至于无力抚养;另一方面,8月以来主动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村医周女士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婴儿的生父母作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按常理确实应该承担监护义务。
然而,将被家人“活埋”的婴儿送回亲生父母手上的做法,难免让人心生疑虑和担忧:将患有多项疾病的新生儿用纸箱“厚葬”的一个家庭,会如何对待这个“死而复生”的婴儿?“活埋”已不是常情常理,这件事还能按惯常办法处理吗?
其实,这个婴儿并非只有“回家”一条路可走。2014年,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遗弃未成年人属于监护侵害行为,在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同时,民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意见》作出撤销有遗弃行为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裁决判例,不在少数。
回到事件本身,婴儿的祖父已被刑拘,但“活埋”一事还存在诸多疑点。如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表示,这个婴儿的父母生的是双胞胎,患病婴儿在转入新生儿科44小时后,其父母及亲属就向医院提出出院要求,而健康的双胞胎哥哥则在医院住了12天,这是否意味着父母曾有过放弃治疗甚至遗弃的意图?婴儿被祖父如此处理,父母一点都不知情吗?这个“大难不死”的婴儿回到父母身边,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吗?
上述这些问题不认真捋清、不仔细考量,民政部门便匆匆将孩子交到其父母手上了事,对这个命运多舛的婴儿来说,或许是又一次不负责任的“补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