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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如何“从鼓励到实至” 

蒋萌

2019年09月29日16:3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育儿假”如何“从鼓励到实至” 

背景:“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新京报发表任然的观点:去年6月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宁夏明显更进一步。一是,放假时长和对象,从江苏的男方“不少于5天”,扩大到“夫妻双方各十天”;二是放假范围,从江苏的“产假期间”,上升到“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的每年”。其做法跳出了传统产假范畴,确具首创意义。宁夏此举也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和落实。今年4月,国办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但众所周知,假期多寡,直接对应企业用工成本,如果只限于“政策请客,用人单位埋单”,并不利于激发企业的执行动力。就像此前,尽管多个省份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然而“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的现象突出。背后主要还是企业、政府、职工在放假成本方面未能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而这就既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从法律上给出更为详实的规定,也需要为企业搭配减税减负政策等。当然,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响应、主动落实,虽然从短期看,会增加用人成本,但长远看却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创造一个各方都积极参与的社会生育氛围,才能真正让包括共同育儿假在内的生育配套政策落地。

小蒋随想:无论是今年4月国办出台的“指导意见”,还是去年6月江苏实施的“保障条例”,再到今年11月宁夏即将实施的“保障条例”,在育儿假方面,都使用了“鼓励”这个词。个中意味是,希望用人单位实行,但不具有强制性。将视角放得更宽一些,许多地方还曾提出“2.5天小长假”,同样是以“鼓励”为名。为什么是“鼓励”,而不是“要求”?显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面临挑战,是一个因素。另一方面,二孩政策落地,公众权益意识增强,有关诉求必须得到重视。所以,“鼓励”作为引导,体现出政策趋向。但也要指出,政府不光要出台政策,自身也要有积极作为。李克强总理曾指出:对存在的问题,政府要先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民之所望是我们施政所向。具体来说,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企业待遇与政策托底、单位福利与公共补贴,并非各行其是,而是协同合力的关系。对地方政府而言,鼓励社会企业做某件事,自身也要拿出具体的配套措施,释放看得见的政策红利。这既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又是身先率人的体现。管理者做好分内之事,也会瓦解某些试图消解政策善意、打私利算盘者的诡辩,将给用人单位以现实敦促,有效加添群众的获得感。努力确保公共政策落地、成长、结果,方能体现政策的有效性,不断巩固管理的公信力。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段星宇、董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