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强有力的人民监督让司法更规范

杨维立

2019年09月04日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强有力的人民监督让司法更规范

从程序上保证“说了不白说”,有力体现了对人民监督员的充分尊重,彰显司法民主,有利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0条,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9月3日《法制日报》)。

检察机关既为办案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如何接受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2010年起在全国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实际,最高检研究出台《规定》,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革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社会关切,值得充分肯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其中不乏亮点新意。如拓宽、明晰监督范围、强化监督力度,不仅规定了“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的情形,也明确了必须接受监督的“必答题”。《规定》要求,检察院对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其意见。

既往,在少数地方存在这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但意见究竟有没有得到重视,采纳了多少要打上个问号。对此,《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这样一来,不仅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更加规范有序,有利于防止“说了白说”,调动人民监督员履职积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权力任性。因为有据可查,万一发生冤假错案,便于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为确保“说了不白说”,《规定》强调:“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该项规定完善了告知、解释说明、报检察长决定等一系列操作规程,从程序上保证“说了不白说”,有力体现了对人民监督员的充分尊重,彰显司法民主,有利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前不久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放任,只有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才能防止权力滥用。”要想外部监督强有力,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同时,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发挥包括媒体在内的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要想外部监督强有力,不能仅满足于态度虚心诚恳,也不能止步于形式创新,更为关键的是,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在求实效上下足功夫,促进检察权力规范运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是检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当以更大力度强化外部监督,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保公正、赢公信、树形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编:董晓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