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在京举行“互联网平台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平台交易规则进行讨论。多数专家认为,平台经济中出现了各种新的交易规则,“独家交易”是其中之一,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消费者福利,监管部门对此应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
作为引导、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国办《指导意见》在对待平台企业可能存在的垄断问题上,分寸把握得十分精准:既表明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也未有过度收紧的举措。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影响巨大,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提出不少新课题。国办《指导意见》提出,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些论述有的放矢,十分必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经济法律问题,需要权威部门和专业人士依法作出专业认定。然而在现实中,这一问题常常得到不准确理解,甚至被不恰当地简化、扭曲为所谓“二选一”问题,并不时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成为许多消费者的“燃点”。
此前被不少人称为“二选一”(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与自己一家平台交易)的操作,其实就是业内专家所说的“独家交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改革中的基本方针。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不竭的动力,竞争既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尊重交易惯例,按照商业规则行事。平台公司自有其有限和有价的资源禀赋,选择交易对手,在合作伙伴中配置资源,最终会体现在双方自愿的商业契约中。如果一方丧失了合作意愿或发现了更好的合作伙伴,在法律法规和契约许可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悉听尊便,动辄指责交易对手或竞争对手搞“二选一”,实在大可不必。
之所以不能以传统的思维来看待平台经济的竞争和垄断问题,归根到底是由平台经济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平台经济最大的特点是不断创新,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层出不穷。没有永恒的霸主,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掌控市场,永远存在着进入的自由,永远存在着退出的风险。只要把创新和动态竞争纳入视野,对不可预知的未来秉持谦抑的心态,就会以包容审慎的原则来处理“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类问题,并理性对待有关“二选一”的话题。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在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指出,“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这里特别提出“潜在竞争者”,可谓准确捕捉到了平台经济的特征。平台同时具有市场和企业的双重性质,其竞争的特征和传统企业差异显著。在互联网经济中,市场边界模糊而多变,这就使“相关市场”难以界定,对于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监管者以不同于工业时代的思维来定义。
与此相应,目前《反垄断法》修订正在紧张推进。希望新的《反垄断法》能够吸收行之有效的经验,宽严得当,成为一部包容审慎、宽严得当的平台经济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