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收临时工牌使用费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李英锋

2019年08月19日08: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工牌难道不是公司应该给员工提供的办公用品吗?为什么要收取2元钱一天的使用费呢?”小吴今年7月在四川成都的王府井百货某专柜入职,根据王府井百货的规定,新员工需要实习一个月以上才能参与考核转正,在实习期间需要办理临时工牌,公司每天收取2元的临时工牌使用费,小吴对此很不理解:“办公用品也需要给租金吗?”

工牌,也即工作牌,是由用人单位发行的、带有相关工作号及佩戴人信息的卡牌。工牌代表着用人单位的形象,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有助于用人单位确认区分员工、加强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相关合作伙伴、服务对象对员工的监督。工牌属于一种劳动用品,无论是基于工牌的性质和用途,还是基于人力管理惯例,发放工牌都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工牌的成本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成都王府井百货要求处于实习期的新员工每人缴纳200元押金且每天缴纳工牌使用费,转嫁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侵犯了劳动者权益。

小吴等劳动者对工牌使用费有困惑、有异议,显然对缴纳工牌使用费并不情愿。《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有相近规定。企业单方拟定工作管理规范或劳动合同,不顾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强收工牌押金、使用费,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在消费保护领域,有针对格式合同的限制规则,如果格式合同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那么,格式合同无效。在劳动保护领域,尽管没有专门的格式合同法则,但也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的行为,该法第八十四条还针对上述行为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退还和处罚职责。企业要求员工缴纳工牌押金和使用费,就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就触碰了法律底线。企业的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含有“缴纳工牌押金、使用费”内容的,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应该认清其违法性质、侵权性质,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针对存在的乱收押金、乱收费问题进行积极整改,该调整相关制度的调整相关制度,该退费退费。没有问题的企业也该引以为戒,杜绝乱伸手,守住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劳动者遭遇乱收费,就应该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反映,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请仲裁、诉讼,依法与用人单位进行维权博弈。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检查,结合有关线索,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立案查处、发布案例警示等途径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规范用工管理。仲裁部门、法院也应该守住最后一道维权防线,旗帜鲜明地支持劳动者针对收取工牌费等乱收费现象的维权行为,给劳动者创造良好的维权法治环境,让劳动者感受到更多维权公平和正义。漫画/陈彬

(责编:董晓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