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一事在社会广泛关注下终有结果。8月9日,山西省稷山县人社局撤销原决定,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据媒体报道,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重新做出认定,但人社部门坚持不认定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认识不同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
究其原因,法院和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缺乏沟通是一方面。更深层的问题,则是法律法规文本相对工伤保险实践的滞后。比如,现行的工伤认定规则围绕工作时间和地点制定,但随着外卖员、快递员等职业的出现,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已远远超过了这个范围。于是,对于同一个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有人社部门的认识,法院有法院的认识,是以现实情况为准,还是以法律条文为准,往往缺乏共识。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和人社部门各执一词、自说自话,到最后,折腾的还是那些有需要的劳动者们。对他们来说,因工受伤已是不幸,再为工伤认定的事情东奔西走,怎么都说不过去。
这也告诉我们,工伤认定不是小事,简单的一句是与不是,影响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特别是针对工伤保险实践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要对认定标准再明确、再细化。但具体到当下,理清工伤认定中的矛盾和模糊之处,仍需要法院和人社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比如,建立专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联合出台相关意见,为基层进行工伤认定提供统一的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