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中消协和地方消协与司法机关一起围绕消费公益诉讼探索更多路径,这既是民之需要,也是国之需要
时隔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雷沃重工)案近日有了结果。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7月29日《法制日报》)。
自消费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公众对此寄予厚望。近年来,从中消协到部分地方消协,陆续以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获得舆论普遍肯定。
而中消协针对雷沃重工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虽然过程曲折,但结果圆满——不仅中消协所提的6项诉求得到满足,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而且这一案件所开创的多个先河,也为今后地方消协和其他法院处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此案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缩短了诉讼时限,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
即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第4项诉求是,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这一诉求达成后,这一确认将成为消费者进行个体维权的依据,消费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提起惩罚性赔偿,相比过去大大方便了个体维权。
在今后消费公益诉讼中,其他消协组织也要敢于提起确认之诉,如果这种诉求达成,除了方便消费者个体维权外,对违法侵权企业也是一种震慑,因为确认之诉可能会让企业付出更多违法成本,那么,企业在侵权之前就要好好掂量掂量。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司法实践案例比较少,目前普遍面临诉讼缺乏经验、调查取证难、耗时比较长等问题,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急需更多具有开创意义的司法探索,来填补诉讼方面的诸多空白,同时,也要推进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如此,才能积累经验,为未来消费公益诉讼更好地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令人欣喜是,近年来围绕消费公益诉讼出现的“全国首次”越来越多,比如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惩罚性赔偿,以及发起全国首起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等,都拓展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内涵,让更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希望中消协再接再厉,在全国消协系统就消费公益诉讼继续扮演“领头羊”的角色,充分利用法律授权,多从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多探索过去未曾触碰的领域。同时,也需要更多地方消协积极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与司法机关一起围绕消费公益诉讼探索更多路径,这既是民之需要,也是国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