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在西湖灵隐景区内发生的“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进行不公开审理。据了解,因案情涉及强制猥亵,所以不公开审理,被害人家属、被告家属均未出现在庭审现场。
这起案件通过网络的传播,曾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讨论,在此过程中,有关受害者的死因以及犯罪嫌疑人熊某的杀人动机,有过许多的猜测和讨论。如今,真相终于大白。据警方的调查和熊某自己的交代,他之所以对受害人下手,是因为自己想自杀并希望找个人陪葬。
据了解,熊某初中辍学,一直在外打工。因迷恋网络赌博输光了钱,还欠下赌债,他产生厌世的念头。事发当天,他在游客较少的莲花峰景区闲逛,看到身材娇小的受害人独自拿手机拍照,便用单刃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
熊某不仅犯罪动机极端卑劣,手段也极其残忍。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当熊某在受害人腹部刺了若干刀后,受害人虽苦苦哀求,但是熊某仍一步步把她往悬崖上拖……当受害人被推下悬崖后,熊某又进一步下崖对她进行持续伤害。
因为自己不幸的遭遇,就想着自杀,而且还要拉个人垫背,这样的恶念,既极端又自私,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因为一己之私,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一个生命充满各种可能的年轻人,以及她背后的一整个家庭。于情于法,熊某都是不可饶恕的。
如今,类似的偶发性、突发性的恶性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已然成了社会安全的一大不稳定的因素。相较于熟人作案,这类偶然动机驱使的作恶,带给社会的恶劣影响更为巨大,它会让人产生人人自危的恐惧感。
分析这类人的行为路径,绝大部分都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愧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行为受偶然动机驱使,社会适应不良等。回头来看熊某的经历和动机,几乎都吻合。
这里当然不是为熊某的行为开脱,只是说,我们必须警惕和重视有这类性格特征的人,他们可能就在我们的身边。而正因为它的强攻击性和偶然动机驱使,对其是很难进行防控的。单靠个人或哪一个部门是很难防范住这些毫无敬畏心的“独狼”的。这需要个人、社会组织、科研部门、政府部门合力对这些危害极大的“独狼”进行防范与狙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