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7月1日起将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监狱巡回检察将有望解决“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等弊端,有效提升监狱检察的实效。(相关报道见A9版)
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已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意味着形成了“派驻+巡回”的监狱检察新模式。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也往往是刑事诉讼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刑罚执行的成效不仅关系着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也在相当程度上关系着司法的公平正义的实现。监狱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和羁押场所,直接关涉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及社会的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的重要路径。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以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但“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的弊端一直存在,甚至引发司法腐败。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虽然熟悉监狱的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缺乏监督实效。
与单纯的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优势明显,成效突出。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生面孔”深入查找问题、巡回方式机动灵活。巡回检察具体方式包括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等多种,可以发现和解决一些监狱改造罪犯活动中存在且已“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的问题,以及监狱执法活动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巡回检察就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防止司法腐败,促进更好地改造罪犯。
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最高检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试点部署已经覆盖全国。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723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与以往仅实行驻派检察相比,可谓成效明显。实践证明,监狱巡回检察有利于助推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双赢局面的形成。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已经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巡回检察主要是对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管安全、罪犯教育改造和刑罚变更执行等工作。巡回检察要求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化,积极转变监督理念,在监狱检察工作中不仅要监督监狱让罪犯“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更要监督监狱注重提升罪犯教育改造效果,把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督重点,努力使罪犯刑满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过去的一年试点,检察机关在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了一些监狱执法问题,涉及刑罚变更执行标准把握不一致以及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等。
当然,对于巡回检察活动自身也应加强监督,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提升巡回检察的质效。
期待即将全面推进的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有效解决“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的弊端,助推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