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拿什么严惩行凶暴徒

2019年06月26日08: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拿什么严惩行凶暴徒

  近日,一直备受舆论关注的“女孩深夜遭暴力伤害”事件事发地点等谜团陆续解开。6月25日下午,大连市公安局官微通报称,经查,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吴某拨打110报警。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据悉,大连警方经连续工作,已于6月25日晚22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相关报道见A8版)

  “全网寻凶”有力震慑暴力犯罪

  冯海宁

  这一案件24日起在网上刷屏,无论是网传的视频,还是多地警方参与调查、核实案发地,或是公安部介入发声、网友及媒体积极参与,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行凶者已经归案,相信很快会还原事发经过,给公众满意交代。

  该案之所以引发“全网寻凶”,既是因为行凶者行为十分残暴,对女受害者面部拳打脚踢,在法治社会这是让人无法容忍的事情,也是因为网传视频内容呈现的信息很有限,很难确认案发地,所以充满悬念。

  在“全网寻凶”的过程中,多地警方的“作战精神”值得点赞。比如,@绵阳网警巡查执法发声“今晚不睡,若有线索,请发于评论区”。再如,广东梅州、福建莆田、山东聊城等地警方排查案情,体现出高度负责、积极协作的精神。

  尽管多地警方参与排查耗费人力物力,但仍然很有意义,其一,确认“女子街头遭暴打扒衣”案没发生在当地,便于进一步“寻凶”。其二,排查后也给当地居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其三,多地警方参与排查对暴力犯罪是一种震慑。

  而且,网友以多种方式参与此案,是警民协作破案的又一范例。例如,多地网友为警方排查提供了不少线索,还有网友到当地疑似路段去巡查更让人钦佩。另外,公安部、人民日报等齐声喊“揪出此人”,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破案氛围。

  也就是说,从警方到网友再到舆论,共同合奏了一曲“正气歌”,这不仅对该案行凶者是有力震慑,可促其自首,对其他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人也是一种震慑,因为再发生类似案件有可能再上演“全网寻凶”,行凶者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对“故意伤害罪”亟须调整入罪门槛

  张贵峰

  随着“女孩深夜遭暴力伤害”视频的广泛传播,其中令人发指的疯狂施暴画面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公愤。进一步细读警方公布的受害者伤情信息——“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对于该事件的事后会让人产生某种不安。因为如果“脸部软组织挫伤”伤情属实,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施暴男子恐怕很难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众所周知,依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入罪门槛实际上是,受害者至少必须达到“轻伤”的受伤程度;而“脸部软组织挫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仅属于“轻微伤”,尚构不成“轻伤”。这也就是说,尽管在上述暴力事件中,暴徒的施暴画面极其凶残、猖狂,仍很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当然,即便不够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鉴于视频画面中施暴男子还存在“欲脱女子短裙、扯开胸部衣服”等行为,施暴者仍可以通过其他罪名被追究刑责,如“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

  但尽管如此,这一以暴力伤害为显著特征的违法行为,却可能仅因受害者达不到“轻伤”标准,而无法“名正言顺”地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事实上,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许多在普通民众看来十分严重恶劣的人体伤害,实际上都可能不算“轻伤”,如以“面部”伤害为例,除了“脸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同样也都属于“轻微伤”,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这也就是说,人体伤害认定以及相应的“入刑”标准上,现行法规实际上都存在某种“门槛偏高”的问题,不仅“轻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偏高,而且“轻伤”的认定标准本身,同样也有偏高之嫌。

  有鉴于此,要想充分严惩各种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儆效尤,有效减少类似“女孩深夜遭暴打”之类暴戾事件的发生,除了对个案的关注,恐怕也要考虑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制度设计,改变其“入罪门槛偏高”状况,如或者将“轻微伤”也纳入犯罪范畴,或者降低“轻伤”的认定标准。正所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

(责编:仝宗莉、董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