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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继承亡父公积金不该“跑断腿”

蒋萌

2019年06月24日16:1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女儿继承亡父公积金不该“跑断腿”

背景: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她凭父亲单位出具的证明,前往银行提取公积金。银行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在开具了爷爷、奶奶和母亲的死亡证明后,银行又提出需要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带着写了声明的外公同往银行,樊女士又被要求进行公证;公证完了,银行接着要求提供法院裁判文书。外公年事已高,没有继续配合去法院,樊女士把外公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后因不妥撤诉。再后来,樊女士又找银行掰扯,按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的声明,银行才“放行”。

新京报发表于立生的观点:涉事银行之所以要樊女士开具一系列死亡证明,无非意在排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存在,防止樊女士独吞,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可是,她外公的放弃继承声明,真的需要公证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吗?不要说是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了,哪怕房产继承,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都已因抵触《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废止。而2016年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可见,对于相关材料,行政确认及民事协议,同公证确认、司法确认,是都“可以”的并列关系,而并不是非要经公证处确认,甚至经法院裁判进行司法确认不可。尽管继承权强制公证,在一些领域,在法律层面已被废除,但一些机构在实践中,还是延续了旧有机制的强大惯性,动不动就对办事民众乱提要求,甚至层层加码。所以,相关管理机构,诸如央行、银监会之类,对于一些银行给办事民众附加义务的乱作为做法,还得出台配套规定,尤其罚则,加以禁止。

小蒋随想:在忍受丧亲之痛的同时,还要为处理遗产“跑断腿”,这样让人心力交瘁的事,旁人没法当成“热闹”看,因为谁都有可能会遇到。此事的最大启示是,有关单位(如银行)的审核不能变为刁难,更不能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给当事人胡乱提要求。回顾本例,樊女士的家庭结构相对简单,对财产分配也没有争议,银行要的证明开了,公证也做了,已经够繁琐、够配合的了;可银行楞说“还要提供法院裁判文书”,生生“逼”得樊女士起诉外公,“没事找事”差点引发家庭矛盾。法官说的很明白,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连法院都认可樊女士外公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银行却“不认”,这是极为吊诡的。后来,经法官释法,樊女士撤诉,还得和银行掰扯“公证有效”。即便如此,银行依然不认可,又让樊女士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的声明。转了一大圈,看客们都觉得难以承受,不禁要问:“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声明”难道比其他一系列证明和公证还“管用”?如果是这样,做那一大堆证明和公证作甚?若非如此,不是折腾人?政府部门尚且大力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其他机构更应如此。在处理公民财产的问题上,有关单位慎重、依法、依规,大家完全理解。可如果有些“规矩”既无法律出处,又与人性化服务背道而驰,该由谁废除?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段星宇、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