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在笔者看来,规范地方政府权限,关键在于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要明确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边界,或者说政府权力的边界——哪些公共事项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哪些由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必须明确。显然,地方政府自我授权事项越少越好,凡是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事项,都应由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授权。
其次,法律要明确地方政府实施限制性行政手段的程序。比如说,今后地方政府想限行、限购,不能由地方政府关门决策,而是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那么,法律不仅要明确决策的具体程序,还要明确决策的形式,以及由谁参与决策等。只有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才能确保决策的程序正义。
另外,法律还要明确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在相关法律限制地方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在法律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办事的地方政府,理应依法问责。(新华社记者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