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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剥夺监护权条款还需制度配套

2014年12月25日00:08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细化剥夺监护权条款还需制度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权威解读,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12月24日《法制晚报》)

  倘若我们只从条文的延续性进行文意解读,充其量只能说是对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保护法相关条款的细化,但当我们联想到贵州父母虐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以及福建莆田“饮料男孩”案这些现实的悲惨案例之后,就会发现激活剥夺监护权这一僵尸条款具有重大意义。

  无可否认,并非所有的父母都具有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但即便失职乃至伤害概率是1‰,折射到社会也会成为万千儿童的成长悲剧,更是社会爱心人士无可承受之痛。然而受制于传统观念,我们往往认可“体之发肤,受之父母”,认定惩戒甚至殴打小孩是家务事,旁人或公权插手显然属于多管闲事,但也正是这种将监护归于私法的传统观念,让邻居、居委会乃至警方都成为了历次悲剧中不该沉默的沉默者。

  这种沉默和无为体现在当时不够细化的立法中,导致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的现实问题;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20年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显然,我们不能对被侵害的儿童熟视无睹,也不能对他们发出的无助呐喊声置若罔闻。或许只有站在这个角度,才会发现联合发文只是迟来的爱。

  联合发文固然充满司法关怀,但绝非功德圆满。撤销监护权的法定事项的细化顶多解决了起诉难和审理难的司法标准,然而在之前位的“发现难”和在之后位的“安置难”问题并未由此解决,因此保护儿童权益,要破更要立,配套制度更不应缺位。

  对于发现和举报,不妨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社会责任体系。基于对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国外立法不仅将父母虐待列入公法,让知情的举报也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例如美国《儿童虐待和处遇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时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

  同样,从安置角度来看,本次发文虽然有民政局承担兜底责任的条款,然而这些规定依旧未形成更为明确的保障机制,也未构建社会救济力量进入的通道,“临时安置”的说法更让人有中气不足、意愿不强的感觉,试问这又如何能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无论如何,他们固然弱小,但也承载着一份中国的未来。

  文/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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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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