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京华时报)
“妈妈,XX我喜欢!”“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XX”……曾几何时,打开电视,诸如此类由儿童代言的广告随处可见。 特别是随着《爸爸去哪儿》等明星亲子类节目的热播,00后的星二代萌娃们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他们在赚足观众“眼球”的同时,也为父母填满了荷包。但以后这种现象或将终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下,广告再也不能再拿孩子们说事了。
与此同时,新广告法还剑指医药广告、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虚假广告,其中包括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等五大“禁区”。其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令公众拍手称快。
应该说,新《广告法》的修订,对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改变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点多、条款操作性不强、监管手段和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处罚力度过弱等缺陷,值得点赞。但笔者认为,设立广告“五禁区”,还需执行“无禁区”,才能让新法尽快落地。
一要做到监管“无禁区”。法律有没有用,关键在执行。广告法修订划出“五禁区”,监管执法不能缺位。但在我国现行广告监管体系下,仍然存在着多头执法、多方监管现象。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宏观监管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则负责具体的广告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等等。在这种监管体系下,九龙治水、政出多门,恐不利于法律政策实施,如户外广告,往往由工商、市政、规划 管理等部门多头审批、条块分割管理,使户外广告管理陷入某种混乱状态。国家应当按照大部制改革要求,加快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尽可能厘清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减少职能交叉,防止监管出现“禁区”。
二要做到广告载体平台“无禁区”。应该说,随着中国广告业发展,广告载体有很多,如公交广告、电梯广告、楼顶广告、高速大牌、电视广告、电台广告等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已成为重要的广告发布渠道,与传统广告发布媒介不同,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技术及资金门槛很低。而社交网络的出现使网络广告呈现出强烈的去中心化趋势,依托于任何一个域名的网站都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发布广告。这对传统广告监管及规范机制提出新要求,如果还像以往那样只强调政府监管,可能并无明显效果。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对各大广告发布平台的监管,防止出现行业“禁区”。
三要做到行业自律“无禁区”。当前我国整个广告监管体系存在重监管、轻自律的现状。在加强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等外部约束的同时,建议广告行业还应修好内功,加强自律。各行各业都要在遵守新法的同时,尽快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引导企业签订自律公约,促进企业自治解决问题,成为对法律的有益补充,这也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