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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来岁的孩子就不该“广告代言”卖这卖那

徐刚

2014年12月23日13:3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新京报12月23日)

广告泛滥的时代,即使孩子也概莫能外。10来岁的未成年人在电视上卖这卖那,父母怎么会不担心他们的学习?拟修订的的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权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为当前广告乱象的一种纠偏。

客观而言,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的确有其看点,因为10来岁的孩子往往能赢得广告观看者的好感,形成一种广告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以儿童为主要客户的玩具、服装、饮料生产厂家来说,选择未成年人代言更被认为是一种必然选择。然而问题在于,这些10来岁的孩子往往并没有什么真实的用户体验,其代言更多的是一种表演。这种表演或许很好,但并不意味着其代言的产品就一定很好。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使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带有广告欺骗的嫌疑。相比于那些成年人来说,10来岁的孩子心智还未成熟,对于广告是啥很可能都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来代言广告完全就是一个“托儿”的角色。这些代言广告的童星也因为过早地介入社会,遭受本不该由其所承担的压力。可以这么讲,10来岁孩子代言广告,纯粹是广告商和孩子家长的一种合谋,不但背离了孩子自身的意志,而且把孩子当成了“摇钱树”、“赚钱的工具”。

10来岁的孩子尚未成年,然而其代言广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产品名不副实,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这些广告“童工”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使用10来岁的孩子代言实际上存在逃避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漏洞。

广告“童工”现象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广告代言的乱象。广告法若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这既是对广告“童工”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广告“童工”很可爱,可广告就是广告。广告过后,伴随而来的是商品交换,是经济活动,是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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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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