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信访局获悉,国家信访局最新制定的《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首次将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如果因群众不满意发生信访事项处理不当,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12月19日《新京报》)
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这无疑有助于增加访民在信访工作中的分量。各级政府设立信访办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倾听民声、民怨,解决群众的难事、苦死、憋屈事。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却抱着“丑事不出门”的心态,采取拖延、敷衍、拦截等消极办法应对上访人。这造成地方政府成了信访工作的主角,访民的声音反倒可有可无。显然,信访人考评信访部门,有助于匡正访民与信访部门之间扭曲的关系,是具有标榜意义的一项决策。
但问题是,《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也就是说,即使获得群众的评价,最多是被问责。可在实际工作中,因没“稳控”住上访人,会是什么结果呢?在各种报道中,因信访工作不力被倒排、约谈、“一票否决”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当信访人的诉求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产生矛盾时,信访官员很可能会“两害相权取其轻”,不顾及信访人的评价权。
其实,访民的评价权斗不过地方政府的“暗示”,并非是杞人忧天。群众满意度评价虽然给了信访部门压力,但也同时开了“后门”。《办法》规定,涉法涉诉类信访,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这本是引导访民走法律途径或保护政府机密的举措,但实际工作中,也可能会被地方政府利用,成为免责的筐。遇到可能的差评,信访机关就可能以“不纳入满意度评价”为理由免责。
由此看来,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信访工作考核,只是信访工作走出的第一步。要想让群众真正满意、点赞,仅仅给予群众考核权是不够的。只有让群众的考核权重,接近于或者大于地方政府的“暗示”,关掉免责的bug,才能让信访工作回归人民信访的制度初心。“信访满意度评价”别把初心当改革。事实上,信访人可就信访办理打差评是一个善意的决策,但离群众的期盼,可能还有一段距离。因此,信访改革不能驻足于此孤芳自赏。
文/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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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