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一起错案,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存在的问题加以改革,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草根人士成为“名人”,有一种简捷的方法,就是成为刑事冤案的受害人。这往往要经受非凡的精神和肉体双重痛苦,有时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呼格吉勒图,一个被处决后多年不被公众知晓的名字如今几乎家喻户晓,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时,呼格吉勒图的名字一夜间成为一种公共知识;当预期的无罪改判公开后,连这个名字都念不顺口的人也都来议论纷纷了。
我听到的议论最多的,是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责;也有人追问:冤案如何铸成的,如何防止类似冤案再度发生?许多人义愤填膺,言语里满是愤慨。
也有人为呼格吉勒图感到庆幸,毕竟他的沉冤得雪,司法最终还给他一个公道。有人注意到,司法公信力在此案改判无罪后得到一定修补,司法机关终于鼓起勇气纠正错案,让人赞赏。这种指标性案件让人们想到,正义虽然迟到,但没有缺席,这足以令人感到宽慰。
我却一点喜悦之情都感受不到,因为案件后续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最重要的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死者的亲人、给社会大众一个清楚的交代。这起案件即使得到昭雪,我仍然体会到一种巨大的悲剧感。
对于死刑,有一种基本共识,那就是这是唯一不能真正得到修复的刑罚,因为死者含冤而去,他死后的一纸改判已经无法修复他曾经拥有的世界,他的世界中的人情冷暖、阳光和水,都随他而去。
对于生者来说,这个改判无罪的判决才是有意义的。不但有意义,而且意义重大。这个意义在于,纠正一起错案,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存在的问题加以改革,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解决之道,防止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因此,纠正错案之后的痛定思痛,深刻检讨,不仅对死者的亲人有意义,对于一般民众更有意义。冤案发生固然令人心痛,如果冤案平反之后将司法错误产生的病灶完整保留而不去触动,就更令人痛心。纠正错案无论如何都是令人欣慰的,但将错案纠正的意义仅仅局限于错案本身而不放大到推动司法进步上去,悲剧的根源就可能得不到触动。
呼格吉勒图案件可以检讨的空间很大,真正值得深思的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各种防错纠错机制为何失灵,一起案件那么多人把关,为何仍然酿成悲剧?
人类的认识能力的确是有限的,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可以完全消除错案,也没有哪个诉讼模式可以宣称其司法绝对不会制造任何冤屈。理性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刑事审判本来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即使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使该程序得到恰当的遵守,仍然有可能发生错案。人类在一定时空内存在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司法错案的悲剧就埋伏其中。
因此,如果只是认识上的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但是,呼格吉勒图案件并非仅仅是认识上的错误,侦查办案中不当取证的行为很有可能存在,后续程序中的办案人员存在重大疏失,对于可能存在冤错案件的因素不去认真核实。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引诱、欺骗取供,但到现在都没有明文规定排除这类非法证据,办案人员也不能从真实原则出发排除这些内容可能不真实的证据,呼格吉勒图可能获得的一次拯救机会就这样白白流失了。
获得拯救的机会何止这一个?司法错误的悲剧,往往是许多因素造成的,非法取证以及审查判断证据中重大疏失明显存在,相关办案人员难辞其咎。
我们无法再用目的论来为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手段开脱,也无法用不可避免论来为办案单位的重大疏失掩饰。
更需要严肃追问的是,这起案件为何延宕九年才得以平反昭雪,这个漫长行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案件办错了,相关责任人员要被追责;平反过程过分延宕,相关责任人员也应追责。有消息称,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本月初组成由副厅长张有恩担任领导的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呼格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要怎样的调查和追究才能起到以此为戒的作用?
如果轻轻放过一切,悲剧的病灶就留下了,冤案就有可能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