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保本”约定引发的案件。5年前,案件当事人董某与张某曾签订一份《委托管理协议》。其中约定,董某将其股票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委托给张某进行股票投资,张某保证董某年收益12%,超出12%的收益归张某所有,如期间出现亏损或未能达到年收益12%,则由张某向董某补足至年收益12%。
协议签订后,董某以为吃了一颗定心丸。“不论盈亏,都能保本并坐享年12%的收益,多好的事情。”此后,张某开始通过董某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操作。股市有风险,5年过去了,当张某向董某交接股票账户时,资产仅剩12.4万元。董某想,幸亏《委托管理协议》做了“保本并保证年12%收益”的约定,于是要求张某履行该约定,向其支付股票账户亏损金额及约定收益共计150余万元,但却遭到张某拒绝。
这下董某傻眼了,赶紧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中“本金不受损失”及“保证固定收益”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并且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故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判决生效后,董某以“协议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张某的误导”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张某赔偿董某本金损失60万元。董某的其他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该案主审法官说,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本金不受损失”及“保证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旦出现亏损时,无效的保底条款约定并不能真正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缔约双方的过失分配责任。投资者千万不能因轻信“保底”承诺而“竹篮打水一场空”。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7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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