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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是反思呼格案的切实路径

2014年12月16日00:02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追责是反思呼格案的切实路径

  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冤案虽然昭雪,但一条鲜活的生命早在18年前被定格在18岁的少年。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61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如果说在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疑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呼格案”时,人们只是怀疑呼格吉勒图被错杀了,那么,当呼格吉勒图最终被判无罪的今天,就简直无法想象,当时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怀着怎样的心情?

  不要说是呼格吉勒图的亲人,就是任何一个旁观者,都会在这份冤情面前感到巨大的悲痛,同时也感到震惊和恐怖。因为,是不可抗拒的法律,剥夺了一个无辜的生命。因此,如果不对这样的错案深刻反思,找出形成错案的原因,那么,就无法抚平伤痕、阻止新的伤害。

  冤案昭雪后,追责是无法回避的。而在人们朴素的感情里,往往把追责定义为“冤有头债有主”。虽然这也是抚平伤痕的人之常情,但如果仅限于这种狭隘的情感,可能就会满足于造成这起错案的当事人付出的代价。其实,追责是反思呼格案的切实路径。只有通过对相关当事人的追责,才能还原当时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细节,找出形成错案的根源。否则,很可能把认错代替纠错,把惩罚当做问题的终结。

  说实话,呼格案能在18年后有这样一个结果,可以说是有点让人意外的,这应该是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带给人们的信心。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才能笔者觉得对接下来的追责,不能放松,不能马虎。前文说过,追责不是狭隘的情感驱使,在我伸张这个观点的时候,已经站在与当时审理此案的当事人没有恩怨的立场上,只是希望通过追责,让这些当事人还原当时的办案细节。至于他们应负什么责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形成错案的环节,现在还有没有存在的可能?无论压力或干扰,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是不是还能故伎重演?也就是说,现在司法领域的各种制度,能不能有效的防止这样的错案再次发生?

  虽然在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疑犯赵志红落网后,9年来呼格案一直在复查中,但从结果来看,即使排除疑犯赵志红,呼格案本就疑点重重。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一是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这就是说,造成这起错案,并非18年前的刑侦技术问题。那么,在这些重要证据都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为何案发仅61天后,法院就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要解开其中的“谜团”,最好的路径就是追责。而只有把追责提到抚平受害者伤痕,同时修复司法漏洞,防止重蹈覆辙的认识高度,而不仅仅是落实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才能让呼格案的昭雪,在平复死者冤情,安抚死者亲人的同时,在推进依法治国中体现出积极的社会意义。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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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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