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死刑18年后,冤魂终得昭雪。15日,内蒙古高院的法官当着呼格吉勒图父母的面,宣读了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12月15日新华网)
正义的曙光,终于廓清了历史的幽暗。18年后,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可以想象,不仅其父母,即便是如你我一般的围观者,也必定心中顿起波澜,难以平复。这不仅是因为一个18岁的少年,终于恢复了无罪之身;还因为,此案重审,期间的曲折、艰难,实在超乎想象,正义得之不易。而对国家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口,呼格吉勒图案是在用其血泪昭示:如何启动制度化的反思,从根源之上避免冤案;如何打破司法制度的某些坚冰,让错案重审来得不再艰难,正义不再姗姗来迟?
呼格吉勒图冤死,有着时代背景,彼时正处“严打”时期,为了“从重从快”,死刑复核权,被下放至省级最高法院手里。正因如此,即便有种种疑点,关键证据不足,证据链条仍未形成之下,呼格吉勒图在61天后,便被执行死刑。当然,这些制度安排,已成过眼烟云。如今中国的死刑制度,正在朝着少杀、慎杀的方向迈进,这是进步之处。换句话说,再也没有所谓61天的“死刑效率”了。
只是,呼格吉勒图不仅冤死,启动重审也困难重重,我们知道,这背后必定会冻结着一层厚厚的“司法坚冰”,难以破除。这仅仅靠死刑制度改革,是不够的。这种“司法坚冰”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早已昭然若揭。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被认真适用;如果“疑罪从无”不被落实在侦查、审讯、审判的每一个环节;如果公检法仍然是“协同”办案,难以彼此制约;如果启动重审,仍然发回原审法院……即便呼格吉勒图案,已经沉冤得雪,如果前面所言,没有切实落地,那么我们可能会仍旧悲观。
我们有太多隐忧,因为我们看到了制度之弊。可以看到,不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已经沉冤得雪的佘祥林案等,定性之神速,疑点之重重,无不预示着:预防冤假错案的机制,是不足的。而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反转,无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或者真凶出现,或者所谓的“受害人”活着归来。靠偶然来纠错,无非是在证明:制度化的纠错,也是缺失的。而启动重审,竟然可以长拖九年之久,则更是揭示了一个道理:不能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因为既得利益者带来的阻力重重,更是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逝者已矣,呼格吉勒图案业已平反,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仍远远没有结束。让办冤案者得到应有的惩戒,让呼格吉勒图父母得到应有的抚慰,这自然是首先要做的。而在此之后,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让司法人员不至于在案件中,极易丢失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铲除了冤案产生的土壤,才会避免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只有重新设计再审程序,才会避免下一个长达九年的泣血申诉。也只有这样,正义才最终抵达了终点。
文/温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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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