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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人民日报:坚持依法执政

何毅亭

2014年12月15日05:5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并对依法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我们应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保证宪法法律在党内、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保障,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就有坚实基础,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就能获得蓬勃力量。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各级党组织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我们党是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对整个社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培养法治意识,把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贯穿于一切活动的始终。执掌国家政权、开展施政活动,要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践行党的宗旨、服务人民群众,要注重运用法治来协调利益关系、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坚决防止和反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少数群众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要求,要加强教育引导,坚持依法办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花钱买平安”。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党内活动,包括制定党内法规、开展组织生活、化解党内矛盾、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既要遵守党章和党规,又要符合宪法法律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尤其要注重教育广大党员培养法治素养,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至关重要。在领导干部中,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目中无法、信奉权大于法的人还不少。这是法治建设的大敌、依法执政的大敌。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把熟练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观念,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尤其是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定要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公正决断是非,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不因私情弃公平,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不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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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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