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华
深圳市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这宣告刑事案件被告人与上诉人,均需穿便装出庭受审(12月5日法制日报)。
以往我们从电视等媒体看到被告人出庭受审时,被告人或上诉人往往都是在便装之外,穿着一件带有编号和看守所标识的橘红色“马甲”,在社会公众眼里,身着这样的“囚服”出庭,意味着其已经归属于“犯罪分子”的行列,尽管有些犯罪嫌疑人最终没有被法庭定罪或是宣告无罪,身着“囚服”的身影不仅已经在人们心目中被“定格”,对其本人内心和人格所造成伤害恐怕终身都难以消除。非但如此,有些法院对出庭受审的被告人或上诉人,除了穿着“囚服”之外,甚至还被带着手铐等械具受审,实际上这已经给被告人或上诉人打上了罪犯的标签,这种现象,非但不符合法治文明和明显带有有罪推定倾向,严格来说更不符合现代法治伦理。
正如专业法律人士所说,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在法定还没有对嫌疑人定罪之前,嫌疑人就不能被视之为“罪犯”,各项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力就必须得到最基本尊重,别小看这件“马甲”的穿与脱,彰显的却是司法理念和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更体现出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尊重被告人或上诉人意愿,从制度上规定允许他们着便装出庭,可以有效避免公诉方甚至审判机关人员产生“有罪推定”心理,更能促进法庭客观公平公正的严格依法审理,甚至可以避免人为冤假错案的发生。
深圳市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进行对接,在首个宪法日这天联合宣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被告人或上诉人既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服装,也可由家属、辩护人提供服装。如果没有合适的服装,还可由看守所提供便装。这样的一个巨大转变又选择在首个宪法日宣布,显然有着他非常特殊的意义,在这一天,包括深圳司法系统在内全国各地法官都在国旗面前庄重宣誓,“ 永远忠于宪法,坚决遵守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而奋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深圳的这一司法举措其实也是在用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权威,让各种有违宪法和法律的不规范、不文明、甚至体现“人治”“权治”落后理念和行为离开司法体系,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全部落实,“便装出庭受审”这一步,深圳不仅走的正确,更应当成为树立新司法理念的共识。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