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等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之前,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给公众的直观印象主要是方便地方政府管理外来人口,而该办法所传达的信息则是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这显然是一种进步。尽管居住证已在部分城市存在多年,但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法规。文件的公布,意味着期待了多年的国家居住证制度,梦想终于要照进现实。
文件最大亮点,无疑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多项权利,比如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这正是城市外来人口所希望看到的。但是,文件明确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同城同权”,或者说,与城市外来人口的期待有没有距离,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能否从纸上真正落地,也是舆论关心的一个问题。
据报道,网友曾统计北京户口有80余项福利。显然,其他城市的户口也附着很多项福利。那么,每个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是否有权利享受所在城市户口上附着的所有福利呢?如果一个城市的户口上附着50项福利,而居住证持有人只能享受10项或20项,这就意味着没有实现“同城同权”。
尤其是,文件明确的多项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很显然,要想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保障不打折扣,首先必须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包括制定相关制度的责任,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责任等;其次,要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只有这样,居住证制度上明确的多种权利,才不会是“纸上的权利”。
文件虽多处提到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该干什么,似乎规定得比较清楚,但在笔者看来,应首先详细规定居住证持有人该享受哪些权利,然后据此明确政府责任。
显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关键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则是财政对相关民生领域的投入,所以,制度有必要明确政府对相关公共服务投入的责任。假如这个问题不明确,地方政府能否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就是个问号,权利是否有保障就是未知数。另外,制度还应该明确政府所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谁来监督、评价和考核,不合格怎么办。
总之,应该明确 “居住人”具体的权利和政府具体的责任,因为权利越具体越有保障,责任越明确越有利于履行。虽然说一部居住证制度不可能详细规定所有的权利和责任,但可以明确相配套的具体制度,在配套制度中详细规定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