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同志对《决定》所作的说明在谈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那种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坚持法治就不能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提法治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基础,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事实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序言反映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第一条所确定的我国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西方法治建立在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人无视我国宪法关于国体、政体的重要规定,无视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现实国情而空谈所谓宪政,认为今天中国强调法治就意味着必须削弱乃至取消党的领导,这实质上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论的逻辑观察中国法治问题;认为只有走西方宪政之路即搞多党制、三权分立才能实现法治,这实质上是鼓吹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而不是主张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动摇党的领导,就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保证,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