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 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其中特别提到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应该说,这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兑现责任政府承诺的制度性保证。
事实上,我们的政府本来就应该是人民政府,政府的每一项立法和每一个决策,都必须贯彻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尤其是在事关民生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上,更应体现民主的思想和科学的原则,要更多听取民声、集中民智,使政府决策更加体现民众的真实需求,符合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化在政府工作中相对较弱。个别领导干部民主与法治观念淡薄,“官本位”权力意识浓厚,决策习惯于个人主导、事先定调,“拍脑袋决定、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等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政府部门虽然也制定了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的程序规范,甚至还有集体讨论、风险评估的制度及相关的内设专业部门,但当决策项目实际来临时,却还是主要领导一个人拍板、定案,制度、规范形同虚设。有时虽然在一定的压力下也组织论证、展开讨论,但大多是先定后论式的“走程序”,没有实质性意义;有时为了实现“领导意图”,甚至搞选择性听证,事先精心挑选“民意”代表,将持不同意见者排除在外,形成虚假的“专家意见”和民众“共识”,误导了项目决策。
比如曾有媒体报道广州陈家祠广场“短命建筑”,耗资八亿,仅使用四年即被拆除;耗资亿元的郑口运河大桥,完工三年,却因质量问题一直不能通车;安徽贫困县利辛,领导层胡乱决策,耗资四亿建豪华办公楼……凡此种种,都反映出一些地方的政府决策过程渗入了太多的“个人擅断”和“走过场”成分,缺乏真正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而一旦事后发现决策错误,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产生重大经济损失,一些地方领导则早已提拔重用、异地交流或者离退休多年,他们又会以“集体决定”、“风险难免”等为托词,不予担当、规避责任。而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也常常会以“责任分散”、“直接责任”难以判明,或者以“拍板定调”者是身体力行的实干者、干部积极性需要保护等为由,不予责任追究或者给予从宽发落,引起当地民众和社会舆论的不满,影响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形象。
应该说,中央已充分关注到政府行政决策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也注意到严肃的责任追究对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因此,必须通过民主决策的制度建设,去进一步强化更为广泛的民众参与,让专家独立地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的风险评估,尤其要加强对具体决策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加强“不可行性”论证,为可行性提供“反对意见”的论证保证。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从责任落实的角度有效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让决策的组织者尤其是“一把手”真正负起责任,促使他们增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意识,做到民主参与不走过场,科学论证不虚化,依法行政不落空,并配合责任倒查机制,使“责任政府”获得有力制度保障。(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