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11月6日京华时报)
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黄志光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算不算受贿犯罪?对此,广东高院二审时未予认定。
法院认定黄志光的这100万不属于受贿款的理由是: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今年59岁的黄志光是广东汕尾海丰人,从一名普通的运输工人做起,历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官至正厅级。
黄志光的升迁之路可谓劣迹斑斑。有关方面查明,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他人贿赂,为他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与有关商人勾肩搭背,为相关商人大开方便之门;此外,他还非法持有制式猎枪、气枪共7支。
黄志光何以捐100万巨资建佛,不得而知。或许,坏事做多了,想求菩萨保佑吧。法庭上,黄志光陈述了100万的来龙去脉。黄志光表示,自己并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
黄志光的这一说法显然无法成立。在我国,从本质上讲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表面上看,黄志光的确是把100万用来做慈善了。但是,黄志光的这种“慈善”完全是假慈悲。
首先,黄志光身为党的干部,理应信仰党的纲领。黄志光不信马列信鬼神,此举与其身份严重不相吻合,典型的信仰缺失;第二,黄志光的这笔钱本来就是商人李亚鹤的,来路不正。拿来路不正的钱搞慈善,严重背离慈善本意;第三,所谓在商言商,李亚鹤的钱不可能白给黄志光,图的是日后回报。黄志光收受他人贿赂,必然向商人输送利益,损害党国利益,其心不善,其行也不善,这种“慈善”,完全是假慈悲。
黄志光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警示有关官员,将赃款捐给寺庙不仅不能成佛,而且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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