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清晰地勾勒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等,这些让人眼前一亮的新举措,凸显了司法去行政化、建立现代化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司法改革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转变,从法制到法治,从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到《物权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等等与百姓利益最密切的法律制定;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到彻底“去行政化”,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成为中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助推器。
司法改革向来是场攻坚战。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再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改革从侧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到内外互动的体制改革,改革逐步步入深水区,难免触碰到各种固有利益格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意味着一部分人将分流;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院庭长要放权;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意味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被打破。
司法改革每一次突破都来之不易。一位律师感慨,中国改革最难的两个阻力,一个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一个是人的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不少改革改不下去,半途而废,往往就是这个原因。司法体制改革是对现有司法人员60多年来的利益格局、权力格局的重新调整,亦是对司法机构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的重构,必然引起一番震荡。受制于法院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不可能完全杜绝,要完全地解决法院内外部行政化因素影响,还需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恰如《决定》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但所有这些,都不足以阻挡司法改革的步伐。司法改革是国家稳定发展、运用法治手段治理社会的需要。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经济增速放缓、社会压力加剧之际,如何保证公平、权威地解决来自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种争端成为当务之急。今年以来,国家确立了6个司法改革试点省市,各省市根据自身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改革试点方案,而在试点省市之外,亦有深圳、重庆等地,自觉主动探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这些积极主动参与到司法改革中的地方政府意识到,有违司法运行规律的现有司法体制已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绊脚石,到了不得不搬离的时候。
司法改革还是维护执政党公信力和权威性、赢得社会民众信任的需要。法律需要被信仰,司法需要被信任。公开透明的审判,不受外力干扰、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药家鑫案、李天一案等等,舆论审判声音压过了法院依法审理,如果公民不愿意将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交给司法,社会就会走向暴力和丛林法则。
无论顶层执政者还是基层管理者,都意识到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推进相接结合,形成司法改革的强大推力。恰如一位基层法院院长所言,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仍然受制于法院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各种牵制改革的力量还不能完全杜绝。改革不会一帆风顺,但我们对改革有信心,因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决定了司法改革必然要尽快实现它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