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此次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集资诈骗罪被免死刑。因为其他8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均极少适用死刑。但集资诈骗罪颇显不同,近年来因此罪名获判死刑的,时有所见。吴英案、曾成杰案更因被判死刑而演变成公共事件,在舆论场上喧嚣一时。
同为集资诈骗罪,吴英和曾成杰命运个个不同。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旋即引发巨大争议,为吴英鸣不平,呼吁松绑民间金融的连绵不绝。2012年5月,吴英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吴英被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相比之下,曾成杰就没了吴英的“幸运”。2011年5月,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成杰死刑。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后,舆论一片哗然。最高法院不得不公开说案释法,以应对潮水般的质疑。曾成杰被核准死刑的理由,被归结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
可见,集资诈骗被判死刑,与地方的“维稳”政策紧密相关。查阅同类案件记录,因非法集资罪被判死刑的还大有人在。这些死者因种种原因并不被舆论所关注。如最终的死刑判决取决于舆论影响大小或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小的话,这将在事实上造成选择性执法。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倒不失为统一司法适用的技术性手段。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与诈骗罪已然废除了死刑很不协调。
公共舆论场上的这些讨论,很快就在立法领域得到了反馈。今年年初,姜明等36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了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并为此陈述了六大理由。刑法修正案(九)将集资诈骗罪列入拟废除死刑的个罪名单,实是对社会关注的修法回应。这种互动弥足珍贵。
死刑的存废,与每个国家的文化传承、宗教传统、社会认同等息息相关。虽然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但从中国死刑废除的渐进式路径来看,能争取民意的多数支持才是修法的前提。从民怨最小的非暴力犯罪出发,通过先逐步减少适用死刑进而达到事实上废除,再推进立法废除,这是已为事实所证明的死刑废除之路。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