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10月28日报道,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10月27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国家每年12月4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包括我国在内,在世界所有国家,宪法都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它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严肃追究和纠正。
按理说,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肯定是我国雄心勃勃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体国民对宪法的知晓、认知、理解,以及由此产生出的宪法观念和意识,对于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至关重要。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相当多的国民事实上并不知道宪法,也不知道宪法的极其重要,而且那些虽然知道宪法的国民对宪法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这就意味着我国亟需给13亿全体国民进行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尽快走进所有国民的心中。
开展国民宪法宣传、教育,首要的是设立“国家宪法日”。通过设立这个国家日,并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普及宪法事实,让全体国民知道宪法及其极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地形成宪法意识和观念。其次,要在大中小学里进行系统的宪法教育。比如,小学可以在“国家宪法日”开展孩子们能够接受的宪法教育活动;中学除了在《思想品德》(初中)和《政治》(高中)课程教学中系统进行宪法教育,还可以在其它各科课程教学中渗透宪法教育,并举行宪法知识问答竞赛;大学则可以专门开设全校性的《宪法》通识课,用案例分析等强化学生的宪法认知。这样,经过十多年的宣传、教育,宪法一定会深深地扎根全体国民的心中。
进一步来说,开展全民宪法宣传、教育,除了要让全体国民知道宪法及其重要性,还须要让全体国民知道“宪法绝不是单单写在纸上的,更不是束之高阁的,也绝不是仅仅挂在嘴上的,而是实实在在实践的,亦即有具体效力的”。换句话说,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构、社会团体都不得凌驾于神圣的宪法之上,任何违背宪法的言行举止都不仅要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而且还要依法视情节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除了国家有关部门,还需要全体国民的积极、主动、热情参与。
总而言之,“国家宪法日”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举措。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而只有宪法深深地根植于我们全体国民的心中,它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应有的良好作用。卢梭指出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宪法——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