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设立国家宪法日,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光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同时也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权威的宣传教育活动。
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从那时起,每年12月4日都会确定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其中有6年的主题都与宪法直接相关,比如“增强宪法观念”“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成为宣传日主题的关键词。与全国法制宣传日不同,此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以决定草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便成为一项国家立法,其意义非比寻常。
放眼世界,根据本国的文化和传统,设立纪念宪法的纪念馆或宪法节日,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都在向社会传播宪法精神,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例如,西班牙将当初公民投票通过民主宪法的日子定为国家的宪法节,这一天议会两院都会开门纳客,让公民亲密接触民主政治的核心要地。丹麦在宪法日里到处悬挂起国旗,公民悠然自得地坐在草地上享受宪法为他们带来的自由权利。这些仪式化的节日活动,印证了一句经典之言:“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它是前代人留给后代人的宝贵遗产,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非常优秀的宪法,她蕴含了华夏儿女的共同心声,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最大共识,是决定中国未来走向的最高法。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说明在治国理政的根据中,将更加注重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宪法知识在社会上的普及程度还不高,人们对宪法及其所包含的精神、价值、理念认同度不够,宪法的作用主要局限于宣示层面,对国家生活的引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提升。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前提是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文本进入千家万户。而这也正是立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所在。在宪法日里,通过开展各种参观、纪念和宣传活动,让民众亲身触摸宪法,感悟宪法,在抽象的宪法文本与具体的权利自由之间搭建感性联系。这样,公众不仅了解宪法的历史和民族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更能体验到宪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而这种感性认识,恰是形成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心理基础。
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光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也不局限于理念传播上的塑造,同时也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