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新华社10月23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全会的闭幕,依法治国已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共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些举措将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保障,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依法治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全面和系统地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路径,这就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的旗帜,通过弘扬法治精神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法治政府的建立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从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强调法律的独立公正,使法律的执行最大限度地脱离人为干预,并且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律法定职责予以保护,为依法治国的落实提供了保障。依法治国中的法律独立、公正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将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也将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保障。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一方面要求政府应把价格和利润定价机制逐渐让渡给市场,进一步简政放权,权力下放;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统一,在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统一的基础上展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这就需要把市场经济和推进体制改革都纳入到法治轨道。
不将权力关进笼子,不约束所谓的长官意志,市场经济体系就不能发育完善,而要做到这一点,长效的方法就是强调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论述,是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加强法治建设在当前阶段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