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10月23日 新华社)
将法治建设纳入考核,不仅仅是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将公权力关进了法治的笼子,只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行使,不能逾越法律底线,超越法律红线。
常说,考核是指挥棒,是领航灯。有什么样的考核体系就有什么样的工作氛围。此次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就是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决策、工作过程,工作落实上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思维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用法治理念服务人民、推进改革;用法治信仰带领广大人民锐意进取、阔步前行。
法治环境是良好从政环境的基础。将法治纳入考核体系,就是要让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能当也不敢当“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必须在重大决策时于法有据,于法有理。以党纪国法为底气,做法律的崇尚者和捍卫者。这样才能充分让法治环境“亮”起来,“美”起来,“健康”起来。有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基础,从政环境也就会沐浴在法治的阳光和雨露中,逐渐开明起来。
俗话说:天下间大大之难事,莫于度人之赏罚。将法治建设纳入考核体系,就是要将这一“度人难事”简易下来,只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徇私枉法,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就会在法治的正确轨道上,干出真正的业绩,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