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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天价苹果”被盗损失不应以亿元计算

杨 涛

2014年10月21日15:46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天价苹果”被盗损失不应以亿元计算

“这是用于研究的苹果,我一个也舍不得摘,没想到被一夜偷光了,估计偷的人也不知道这些苹果的价值远大于吃。”青岛市农科院果茶研究所副所长韩明三欲哭无泪,17日晚上他还在北宅毕家村果木培育基地查看用于科研的苹果新品种,没想到18日一早再来,发现3棵科研果树果实全被偷光。而这已经进入了历经6载的科研收尾阶段,如果投入市场估计每亩将为果农节省经济投入3000元~4000元。即便只是青岛地区使用,损失的经济也是以亿元计量的。(10月20日大河报)

如此看来,被盗的苹果可谓是“天价苹果”。无独有偶,在2003年,北京也出现一起“天价葡萄案”。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县谭庄镇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偷摘食葡萄,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经北京市物价局评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价值为11220元。那么,该如何来看待“天价苹果案”的定性呢?

首先,看看“天价苹果”如何定价的问题。这里面有三种定价方式,一种是以它可能产生的收益来定价,比如说, “即便只是青岛地区使用,损失的经济也是以亿元计量”,那就定价在亿元以上;第二种方式是,以农科院培育苹果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计算,那可能就是几十万、几百万元;第三种方式是,以所被盗的苹果在市场的价格来定价,这些“苹果”就不是所谓的“天价”了,也许是几千元,最多就是几万元。

在当年的“天价葡萄案”中,最初就是以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试验有关的田间投入等都作为评估的依据,作价是11220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是,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那些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等损失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被盗的葡萄损失只能以市场的定价为准,因此,最终评估价为数额只能是376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天价葡萄案”的处理,对于“天价苹果案”的价格评估也只能以其市场价来进行评估,既不能认为“天价苹果”可能产生上亿元的收入作为被盗数额,也不能将研究人员的投入损失计入。如果“天价苹果”评估价达到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那就可能定盗窃罪,如果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那就作治安处罚。

不过,如果盗窃者不构成盗窃罪,会不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呢?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天价葡萄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没有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理由是,科研实验本身是否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没有定论。此外,犯罪嫌疑人都是民工,他们的知识构成很难对研究成果的价值有正确认知,因此,主观上不明知。那么,在“天价苹果案”中,也要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根据相关情况,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盗的苹果是科研的苹果,他们的文化程度等,来推断出他们主观上是否明知,再来判断他们是否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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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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