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安徽徐思兰涉嫌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一案在埇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检方指控徐思兰多次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办事处人民币累计9200元。徐思兰依然拒绝认罪,她坚称这些钱是上访期间因生活困难,由其申请或是政府主动给予的救助款,而非敲诈。目前此案尚未判决。(10月19日《新京报》)
何为敲诈勒索罪?根据法条的解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即便徐思兰在过程中确实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显然不能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名的,既然客体是“被害人”,应该是有自然属性的个人,作为基层政府又何以成为“被害人”呢?再退一步讲,一个不幸丧子的农妇,又何以能“欺负”上当地政府了呢?如果真的如此,正如律师所言,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或者架构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一个可以力证的细节是,来自徐的“敲诈勒索”,乃是可以追溯到2012年,为何要在两年后才追罪呢?
根据媒体的披露,所谓的“敲诈,勒索”,很可能是发生在农妇徐思兰上访中,与当地政府发生的关联事实中。无论徐思兰是不是无理上访,上访应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真的造成了对当地社会秩序的破坏,完全也可以依法论处,又何以成为勒索、敲诈的“利器”呢?根据当地政府的说法,之所以被徐思兰得逞,只是因为徐的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很大的维稳压力,给当地主要领导的官途造成了阻碍,于是,为了息事宁人,只好任由其“敲诈”。而根据当事人的说法,这些钱是“政府的困难救助金”。
如果政府的说法属实,那么有必要追问的是,每次让徐敲诈去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钱自然是可能来自个人腰包,但更可能来自地方财政,但是,根据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办法,每一笔款项的支出,应该是师出有名的,在地方财政的支出名目中,显然是不存在所谓的“敲诈勒索”名目。
那么如果是政府给出的困难救助金,虽然可以合理地来解释“钱的来源”,但仍然要追问的是,这几笔困难救助金的发放,是否合理合规呢?徐的家境困难,当然是可以想见的,但是从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中的一笔救助金,是因为其丢失了电动车,,丢了电动车固然值得帮扶,但是,这么轻易地便拿到了救助金,这样的随意性如何体现出公共财政的严肃性和普惠性呢?如果因为上访压力的存在,就可以在救助上大开口子,这笔钱的开销,显然也是不正常的,同样存在“从哪里来”的问题。
于此而言,无论是当地政府埋单接访还是来源于农妇的敲诈,这笔钱都开销得莫名其妙,如果裹挟着这样的随意性甚至是私利性,只怕会让纳税人心神不宁。如今因为这笔款项,还弄出了官司,根源也恰好在于公共财政管理和监督上的漏洞,如果每一笔公共财政支出,都能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都能在阳光之下得以无死角地监管,又何来这样轻易地被“敲诈勒索”呢?又何来这么多理不清的纷纷扰扰呢?
文/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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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