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2014年10月18日新华网)
黄先生开的小面馆因更换经营地点,将原剩余的半箱食用盐在并未过期的情况下,在新面馆中使用,却被新郑市盐业部门以“跨区域用盐”为由“罚没”。相关部门称,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笔者不知该为新郑市盐业部门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执行法规条例不走样叫好,还是应为莫名其妙就被处罚的黄先生叫屈。
河南省确实于1999年5月30日颁布实施了新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貌似新郑市盐业部门对黄先生的“罚没”是有法可依的,黄先生的被处罚也并不冤。但仔细分析一下,笔者就有点不以为然了。《条例》中的“当地”二字是不是有点含糊其辞?既然“当地”二字没有明确以哪一级行政区划为准,那么,从郑州市区带往郑州市辖的新郑市可否认定为“跨区”。
郑州市下辖六区、五市、一县,如果同为郑州管辖的区、市县属“跨区”,那是不是在郑州市内仅一路相隔的两个区之间也不能进行食盐买卖?再有,半箱小面馆自用的食盐都因违反“食盐专营”而遭处罚;那对于吸烟者而言,是不是从外区买回整条的自抽香烟,也可能遭致“烟草专卖局”的“罚”、“没”等手段并用?这是不是又是什么“罚没任务”惹的祸?何况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4年21日废止了已不合适宜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停止几千年中国大地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度。那么,河南省的《条例》一用就是二十年以上,为何不与时俱进作适时修订呢。笔者不禁想问,精准区划“食盐专营”地域有无必要?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是正当的行为,也只有如此才能让经营活动更加规范、社会秩序更加和谐。但执法还得合乎情理,不能因自身的话语权优势而让人民群众无辜受损。处罚只是对违反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行为的一种惩戒和警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更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制的宣传和引导上,而不本末倒置。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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