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耍猴艺人携带猴子何罪之有?

2014年10月01日10:05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耍猴艺人携带猴子何罪之有?

像耍猴艺人这样四处飘荡、不停地变换地点的情况,所需要的是对所携带野生动物具有合法权利的证明,而非运输证明。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4名河南新野耍猴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为对所携带的6只猕猴有饲养证但没有运输证,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认定犯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该事件经公开后引起了广泛质疑。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罪行,而是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属一条,并且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立法目的是禁止对珍贵野生动物的猎捕和非法交易,其中作为非法交易环节的“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行为,显然是指对非法猎捕并用于非法交易的野生珍贵动物的运输,而不是对合法且非用于交易的野生动物的运输。所运输的究竟是猎捕、非法收购而来的野生动物,还是公民合法所有的野生动物,是构不构成该罪的关键。

即使为了管理需要,对具有合法权利的珍贵野生动物进行转移、运输要求办理运输证,也应当区别对待,像耍猴艺人这样四处飘荡、不停地变换地点的情况,如何办理?对这种情况所需要的是对所携带野生动物具有合法权利的证明,而非运输证明。非法猎捕和收购的珍贵野生动物是应该绝对禁止运输,但这样的法条并不适用于耍猴艺人的情况。即便不考虑应给耍猴艺人这样的特殊情况提供便利,耍猴者携带猴子并无社会危害性,至多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据关注新野耍猴人已经11年的《中国国家地理(微博)》杂志主编马宏杰介绍,4被告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从事猕猴繁殖驯养和民间表演的民间艺人,他们携带的演出猕猴属于祖辈传下来的自繁自养的,是经过许多代人驯化出来的家养猕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对象是野生动物而不是家养动物。把艺人携带表演的家养动物按照禁止运输并猎捕的野生动物处理,无疑违反了常识。

耍猴艺人被治罪,这暴露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不足,接下来,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携带和运输野生动物作出更细化的规定,以避免刑罚被滥用。(吴元中)

分享到:
(责编:邱越、袁勃)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