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机关“被冲击”,群众为何被裹胁?
背景 :9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发生一起市委机关被冲击的群体事件。当地公安发布公告称,事件系该市金平区莲塘街道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裹胁不明真相群众”闹事;28日下午,又向媒体通报,事件“系少数因赌博案件被查的不法分子借口反对垃圾填埋场扩建,而裹胁不明真相群众到市委闹事所引发”。
新京报发表胡印斌的观点:一些地方政府在回应群体事件的时候,还是应少用、慎用、不用“不明真相”、“别有用心”等词语。在网络时代,这样的词语早就落伍了。要看到,“不明真相”很多时候让围观者看不清真相,“别有用心”则有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嫌疑,难以服众。网络时代,地方政府当然需要第一时间回应舆情,但是,用这种陈旧的渗透着权力逻辑和愚民思想的词汇回应公众舆论关切,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少数人打砸闹事,理应绳之以法,民众的合理诉求理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表达,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以主动负责的热忱来接纳、倾听、打捞群众的表达,跟上时代的节拍。
小蒋随想:一些群众为何轻易“被裹胁”、被不法分子当“枪”使?为什么这些群众相信“闹”可以满足诉求,而不是通过所谓的“正当途径”?一方面,这说明垃圾填埋场扩建这类公共议题可能缺少征求并尊重公共意见这一重要环节,或者让群众感觉到管理者可能会“霸王硬上弓”,使得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群众的情绪开始激动;另一方面,官僚作风与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正常的诉求路径时常失灵,反倒是一些“剑走偏锋”可能倒逼行政者就范,给人留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印象。对政府而言,将问题归因于一些群众不明真相,其实是一种卸责。面对此类群体事件,管理者更应思虑自身的工作有哪些短板,干群关系何以对立?莲塘片区部分村民还向记者反映,近些年村内多块集体土地被征用之后,村民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好处。有些问题长久不解决,只会导致民怨不断发酵,成为祸患的导火索。对政府而言,主动化解矛盾,才能防患于未然,扭转不良作风,才能赢得公信力。
干部“贪赃不枉法”,“末日”到了吗?
背景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
新京报发表观点: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官员非法收受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一观点曾被最高法、最高检写进司法解释中,即“贪赃并枉法”才构成受贿罪,“贪赃不枉法”不构成受贿罪,而往往只作为违纪来处理。这一法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收受礼金罪”拟进入刑法,不仅是用以规范官员的“礼尚往来”问题,而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短板问题,它将实实在在地降低官员职务犯罪的门槛,编密了制度反腐之网。
京华时报发表王琳的观点:在法理上,反腐败理应“零容忍”,但现在立案的数额标准都不低(贪污为5000元,贿赂为10000元)。就这样,还有一些刑法学者在呼吁应根据人均收入的增长,继续调高立案数额标准。这种只顾降低查处难度,而不顾反腐败目的指向的建议,无疑是刑法修订中应高度警惕的。在多数国家,官员别说收受礼金,就算是收受低廉的礼品,也不被允许。中国的刑事司法哪怕还做不到“零容忍”,也应该朝此目标迈进,而不是在向现实的妥协中离清廉越滑越远。
小蒋随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按照这个逻辑,更没有无缘无故的送收礼金。官员有机会收受礼金的关键是手握公权力,而公权力恰恰是以权谋私的根本前提。对送礼金者而言,有时是为了先与官员搭上“感情线”,以后有事再张口不迟。也有人送钱没有具体的请托事宜,只是看到别人都送,担心若自己不送,反倒成了另类,送钱只是慑于“权威”——某些腐败领导未必能记住泛泛的送钱者,但绝对能想起没有“孝心”的人,进而给其穿小鞋。再加上某些领导“收钱不办事”,这些都凸显出现有的受贿罪的短板。所以,公众乐见收受礼金罪入刑法,让收钱者再无“免罪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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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