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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食”与自主吸毒同罪公安机关难脱“懒政”之责

素简

2014年09月25日10:0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陕西省延安吴起县周湾镇一村民刘某在某面皮店吃擀面皮后,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警方以吸毒为由拘留15天。面皮店老板也因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被拘留10天。(北京青年报9月24日)

吃面皮变成“吸毒”而被警方拘留,这样的新鲜事相信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听说。刘某“被吸毒”,按理说也是受害人,对他的处罚反倒比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的面皮店老板还要重,其“冤枉”程度真是堪比窦娥。

报道中称,当地警方对刘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而依据的事实为“尿检3次都是阳性”。当地派出所所长称,“我们是依法办案,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公安机关这样的处理方式实在让人瞠目结舌,难道说误食日常食品还要自己买单,其罪是谁让你乱吃东西?按照这个说法,正当防卫失手杀人也以杀人罪论处,原因是谁让你被人伤害?这显然有违执法理念。

固然,在诸多吸毒的案例中,鉴定自主吸毒与误食毒品有着一定的技术难度,其中不乏自主吸毒之人打着误食的旗号,妄图逃过法律的制裁。然而,这样的一概论处,会令多少人蒙冤呢?而公安机关也难逃“懒政”之责。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公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对施害人加以严惩,对受害人予以保护,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虽说法不容情,但是法律之外还有一个“理”字。“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固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能够将刘某拘留,但依理而言刘某无罪,他只是法律空白的受害者。但愿相关部门以此为戒,尽快弥补法律的空白,莫让某些“懒政”机关依法失理,让百姓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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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嫣(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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