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许辉
民间融资风险既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也系民间投机性借贷泛滥、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地下运行监管缺失等诸多因素所致。受访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民间金融风险存在进一步放大和爆发趋势,容易传导金融风险,冲击实体经济影响社会稳定,需引起高度重视。(9月22日《经济参考报》)
民间金融在我国从夏商时期产生,已经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但是随着民间金融从依赖人缘、地缘与血缘关系等较为封闭的低级形态,向交易半径呈开放式的高级形态演变过程中,其规模不断增长,引发的矛盾也从金融领域发展到社会领域,频频爆发的动辄几十亿元的巨额非法集资案例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稳定,老板“跑路”后留下的不只是“一地鸡毛”,还有一个涉及涉及千家万户的巨额“钱窟窿”。非法集资与民间金融相伴而生,成为了民间金融产出的“怪胎”。
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暴露出监管缺位,民间金融“母体”出现了“病症”。一方面,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受银行贷款条件限制,将民间金融作为融资的主渠道。由西南财经大学等机构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2014》显示,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为46%,11.6%申请贷款被拒,42.4%的小微企业是并未申请贷款。民间金融的高额利息,也诱使不少家庭把民间借贷作为理财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每二年一次的调查显示,2012年借出资金的居民家庭数占家庭总数的11.93%。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民间金融是谨慎保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不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但这些规定较为笼统,不少人对民间金融的底线并无清晰的概念,以至于“吴英非法集资案”引发了公众对民间借贷法律边界的争议。法律政策的过度谨慎,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民间金融的打压之势,使得不少民间金融活动在地下运行,进而滋生违法犯罪。
与其让民间金融在地下泛滥,还不如考虑其存在的现状,在现有法律原则的框架内,让其阳光运行,使其合法化、规范化。一者,专门出台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金融的经营形式、经营范围、借贷利率、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权利义务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引、规范民间金融活动。二者,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间金融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金融行为有据可查。作为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温州2012年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展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工作等,温州改革的这一模式应尽快总结经验,向外推广。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规定违反登记备案制度的属于逃避监管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三者,要从刑法的角度厘清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的边界,使民间金融活动的底线清晰可辨。
民间金融活动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这是国家产业和货币政策的控制需要。但是在地下呈泛滥之势的民间金融活动已经成为了金融监管之软肋,围追堵截不成,不如疏而导之,使其阳光运行,充分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走出民间金融“劣币驱除良币”的怪圈。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