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再审宣判。因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此前,徐被控于1998年8月某日强奸了邻居严某,并用电线将其勒死。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辉的从死缓到无罪,用了16年。在中国司法制度变迁的历史中,这16年或许算不上太长。对于一个鲜活的个体来说,这16年只有一次。虽然法院表示,将根据徐辉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这种积极赔偿的态度较之以往的类似个案,有了显著进步。但于徐辉而言,再多的赔偿,也只是个抚慰。已经逝去的16年不会重来;16年的牢狱生涯也无法抹去。
对媒体来说,在类似的个案曝光后,替司法机关反思“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已是常态。但徐辉案和近期引发广泛讨论的一些“疑罪从无”的案件,并不是一个立法问题。徐辉案始于1998年,一审是在2001年落判。而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就已明确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若法院明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还作出有罪判决,不管是“疑罪从轻”,还是“留有余地”,都属违法。
而值得关注的是,八年间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同样是因“证据不足”而终获无罪。但念斌在释放之后仍承担了极大的舆论压力。尤其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抓住“疑罪从无”只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向公众强调被告人并非真的无罪。这种舆论指责,掩盖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意义。
徐辉案也一样,他的无罪事实上使16年前的那宗杀人、强奸案又成了“悬案”。司法的反复,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冲击,我等外人是无法理解的。对徐辉有了交代,对法律有了交代,但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还欠一个公正。案发时间距离现在已很遥远,重新取证与调查将变得格外艰难,发现真凶并最终在法庭上证实真凶,几率也许已经很少。这种“无法交代”的局面,或许就是当初明知证据不足,也要认定一位被告勉强结案的结果。
但对于关乎当事人生死予夺的司法官来说,实不应存在“勉强”二字。包括今天的纠错,也应积极主动而为、而不是被(舆论)逼无奈。念斌案后,最打动人的一句网友评论就是,“每一起冤案昭雪的背后,都有一个滚钉板的姐姐”。意指,如果没有念斌姐姐多年来承受种种压力坚持申诉,就不可能有念斌案的改判。
徐辉案在再审改判上虽然用时更长,但却比念斌案更具推广价值。据报道,服刑期间,徐辉不断向检察机关申诉。也是检察机关发出了再审的检察建议,省高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该案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理。没有“滚钉板”,在徐辉案改判之前也没有舆论喧嚣,相信很多人都是昨天才第一次获知这一案件。这回不会再有人指责“舆论审判”了吧。
“以证据为根据”,是刑事司法的基石。当年的徐辉案,公安司法机关若有今天的证据意识,断不至有徐辉的 16年牢狱之苦。今日的“疑罪从无”,并不是因为立法有变,而只是司法官员多了一份“知错就纠”的决心。当“疑罪从无”不再成为应对舆论指责的藉口,当司法机关对依法纠错和公正司法有了更多主动,这才是司法应有之常态。公众的期待并不是平冤纠错能够来得更快些,而是像徐辉案这样的“疑罪从有”根本就不应该有——若不幸有了,“迅速纠错”才有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