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的一则微信。他写道:“尊重女性禁言‘卖淫’:淫是什么?淫如何卖?有买淫吗?——中国文化几千年,歧视草根和女性。甚至法律用语中,歧视女性制度化。比如‘卖淫’这个词,公然出现法条中。然而‘淫’字是何意,未见法律有解释。无论淫字如何解,‘淫’又怎能被卖呢?‘淫’是什么东西吗?如果可以卖出‘淫’,是否还有买入‘淫’?就算‘淫’是罪或错,行为人格要分开,女性必须要尊重,丑化人格不可取,交易伴随性行为,交易本身涉违法,性的行为是自由,甚至也有快乐感,同于其他性行为。关键不在性行为,而是因为有交易。如果女性不收费,还能存在所谓‘淫’?”
不知道顾教授是否在为获得下一届鲁迅文学奖做准备工作,近来他的微信大多是七言体,虽然读来比新近获得鲁迅文学奖的诗人周啸天的获奖诗作稍逊风骚,却绝对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古人云:“诗言志。”顾教授用诗言自己的观点,确实不易。
《深圳商报》8月28日刊登一篇评论:《“性贿赂”该入刑了》,作者杨涛。评论的由头是这样的:8月26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女子付巧站在了被告席上。检方起诉的理由是,她利用不雅照片敲诈一名副处级官员。检方指控,付巧希望章飞为她介绍承揽消防工程。二人在长沙一宾馆开房,发生了关系,在此过程中,付用手机拍下章飞裸照。二人一共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此后二人交往中,付巧曾向章飞借钱、借车、承揽工程等,均未遂,进而产生不满。付巧便与其朋友利用手机内的裸照向章飞索要精神损失费40万元,遭章飞报警。作者看到有些网友对此事似乎愤愤不平,付巧付出了代价,被指控为犯罪,官员占了便宜,却毫发无损,于是提出他的主张:如果刑法上有“性贿赂罪”,那么官员似乎就占不上“便宜”了。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现在对受贿罪认定的标准来看,只要官员承诺帮助他人办事收取了钱财,即便事情没有办成也算是受贿既遂,那么,副处级官员章飞实际上是受贿既遂。
性贿赂罪是否该入刑了,我十多年前在本报《观潮说》专栏里谈过个人看法,这里不再赘言。但是,我从这个名词想到顾教授谈到的禁言“卖淫”问题。倘若取消“卖淫”一词,可否用“性交易”一词替代?其实,“卖淫”一词除了不尊重女性之外,事实上也漏掉了另一个性交易群体:男性交易者,俗称“鸭子”。我一直以为,中国有几十万法官,百万法律工作者,数十所法律院校和法律专业,法律名词上面的事情,完全可以不用老百姓操心。中国人活得太累了,是因为太分心了,分心的原因则是专业人士欠缺专业精神,太不专业了。
还有一个官员“与他人通奸”问题,也值得关注。“奸”者,干女人也。这显然是不尊重女性,歧视女性,与中国几千年文化有关。似乎还是以有无“性交易”区分为好。如无交易的性行为,属于道德层面,可用“与他人发生或保持性行为或性关系”;如有金钱交易,则按“性交易”论处,属于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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