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半年之久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广告法修订草案日前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是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按照专业人士的解读,这个概念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想来很多人不约而同地会想到神州大地曾经一度无处不在地嘟囔要“补肾”、“补钙”的各路明星。大量报道所聚焦、所指向的,也正是这一点。
修订草案引入这个法律概念的目的,无疑在于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告诫他们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要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告诫之后有“法律责任”,在第六十条中可以看到,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明星今后在代言之前不能不仔细斟酌、慎重行事的了。而把待修订的《广告法》找出来翻了翻,的确没发现虚假广告关代言者什么事,甚至连相关概念都踪影不见,其中的“广告发布者”庶几近之,然而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如何担责的事不知说了几轮,严格来看,“至今已觉不新鲜”。然而每一轮都能成为热点,足见这个问题有人神共愤的意味。笔者读中学的时候,对由他人转述的列宁的一句话印象颇深:“在市场上常常可以看到一种情况:那个叫喊得最凶的和发誓发得最厉害的人,正是希望把最坏的货物推销出去的人。”后来检索《列宁全集》,还真的找到了这句,在他整整一百年前——1914年5月——写就的《工人的统一和知识分子的“派别”》一文中,见于《列宁全集》第20卷294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列宁讲这句话,是为了接下来的其他论述进行铺垫,所谓比兴或借喻,但用在如今某些明星代言的广告这里,熨帖得很。不同的只是,叫喊和发誓的人在列宁那里是虚指,现在都有了真名实姓,连“最坏的货物”也为臭名昭著的“三鹿奶粉”所坐实。当初某个女性明星不就是反复叨咕嘛:“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没坏到那个份儿上的,如“藏秘排油”减肥茶如何神效、“盖中盖口服液”如何是预防和治疗儿童缺钙症的补钙佳药等等,也都是由公众熟知的明星亲口道出,然而或为央视"3.15"打假,或为消费者告上了法庭。明星代言广告所以成为问题,正由这些案例逐渐汇集而成,以其没有“法律责任”而成为痼疾。
明星代言广告的信誉度如今有多高,我不大清楚。在这个问题上我是偏激的,如劫法场的李逵,他是一概“排头砍去”,我是一概不去相信。然无论先前说过几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就仍然有谈论的必要。虽然先前的每一轮,都是再代言虚假广告如何如何,而事实却表明都只是“恫吓”而已,令消费者白白欢喜一通,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回把强硬的限制措施郑重写入广告法,应该可以起到“终结者”的作用。对于这样一个消费者来说拍手叫好的修订,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也完全可以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