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广西、广东、山东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8月6日《经济参考》)
面对强大的官赖,作为自然人或企业,显然力量过于单薄,很难与之抗衡,加上由于多为历史欠账、物是人非等多重原因,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官赖所赖以生存的温床。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堡垒,激浊扬清,涤荡官赖积弊,司法义不容辞。
近年来,不少政府机关的合同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也依法裁判了政府债主胜诉。可多种因素使然,如少数政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自恃特权,对法院执行拒不配合,甚至用权力设置执行障碍;有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政府的办公楼不能查封,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冻结,政府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能力薄弱等,导致胜诉判决难以执行。对司法而言,政府欠款执行不到位,有损司法权威,还会叫人产生一种权大于法的法治错觉。对政府机关而言,欠钱不还,与诚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
保护恶就是损害善,放纵恶就是引导罪过,司法必须坚决对官赖亮剑,拆除官赖,这是实名所在,更是现实所需。要铲除官赖,离不开司法坚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排除干扰、居中裁判,依法判决官赖败诉,矫正社会正义,离不开法院及时启动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力量打击官赖,更离不开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执行举措,要考虑到官赖的特点,制定出足以威慑官赖的执行举措,如预拘留,以通知的形式告诉有履行能力的官赖,再不履行将对其政府负责人采取拘留措施,倒逼官赖履行。
乔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