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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司法公信离不开传媒报道和舆论监督

郑保卫叶俊

2014年08月04日08:5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司法公信离不开传媒报道和舆论监督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传媒与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加强互动与配合,加深理解与尊重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权主要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离不开传媒的司法报道和舆论监督。

首先,司法机关应主动支持媒体报道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正确认识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知道媒体是在为社会和公众行使监督权,要主动为其实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媒体的舆论监督通常是通过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两种形式实现的。新闻报道可以为维护司法公正创造必要的条件。没有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和报道,司法工作要实现公开与公正的承诺和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为其采访报道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其完成好报道任务。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利用媒体公开传播的优势,将司法信息及时加以传播,促进司法公开。

新闻评论是媒体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重要形式,也是公众通过媒体发表对司法工作意见与建议的重要渠道。新闻评论及其由此形成的舆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司法机关应认真对待新闻评论,依靠其所形成的社会舆论,规范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利用媒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排解司法活动中的矛盾与纠纷,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其次,司法机关应积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在面对传媒与公众的围观和质疑时,司法机关理应积极地作出回应。当然回应的方式和时机要把握得当,回应的人选也要精心选择。

从回应方式看,司法公开原则和回应舆论实质上是一致的。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可以保证司法的透明度和廉洁性。司法机关应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舆论质疑。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制度主要是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三大平台建设为主。 这些平台的建设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从回应的人选看,司法机关回应传媒和舆论质疑时须以组织的名义,通过固定的新闻发言人来作出回应,通常情况下参与审判的法官不宜作为回应的人选。所谓“裁判之外,法官无言”,是指不管是在审判之前还是之后,法官要尽量避免舆论的影响。但司法机关在面对传媒和舆论的质疑时就不该沉默不语,而是要积极予以回应。

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的审判未能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情况,客观上限制了传媒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中,应进一步改善与传媒的关系,形成有效的互动合作机制。

再次,司法机关不应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司法机关拒绝媒体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自身存在暗箱操作行为,害怕见光;二是担心媒体搞“媒介审判”,影响自己独立、公正判案,这是造成司法与传媒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媒介审判”弊端很多,因此传媒应当力戒。然而,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不应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一些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媒体介入会给司法工作添乱、帮倒忙,因而对媒体监督存在抵触情绪。这主要表现在对媒体报道活动缺乏热情,有的甚至会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和阻扰记者采访。司法机关拒绝媒体报道和监督的做法与政府强调的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相背离,它既侵害了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也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是不可取的。

总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传媒与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加强互动与配合,加深理解与尊重,努力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真正在社会与公众中确立起自己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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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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