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成“进贡日”,办公室变受贿“宝地”,向竞标人肆意卖信息卖签名……虽是一名小小的科级干部,但却是招投标岗位的“当家人”;7年间受贿上千万元,“小鬼当家”沦为“小官巨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永川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原主任、招投标办原主任戴兵一案。(8月1日 新华网)
一名小小的科级干部,却在7年间受贿上千万元,其敛财之巨、胆量之大,着实令人咋舌。
剖析戴兵腐败案,其敛财手段有三: 其一,提供招标内幕关键信息。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者,戴兵不仅掌握着业主单位发包方的“底价”信息,也掌握着所有参与投标人的报价信息。向与自己关系好的竞买人透露上述关键内幕信息,甚至帮助竞买人修改标书,是戴兵敛财的核心手段。
其二,介绍“转包”业务。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作为监管者的戴兵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穿梭在老板之间,介绍“转包”业务收受钱财。
其三,为承包商办理发包、竣工手续提供“加急”服务。审批快慢程度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在一些项目中哪些审批快点、哪些审批慢点都内含“玄机”。一些老板们为了让戴兵签字快点,都在事后向戴兵进贡数万元的好处费。
显然,这些敛财手段归结为一点,就是戴兵有对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审批签字权。没有他的签字,工程项目无法发包和招标。这种“一把手”权力,看似官不大,却潜力大,因而不仅使工程项目老板削尖脑袋去追蝇逐臭,也为戴兵疯狂敛财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两者沆瀣一气,“小官巨腐”也就不足为怪。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戴兵腐败案再次说明这一点。在工程招投标上的绝对审核权和拍板权,一人说了算,使其基本处于无人监督的位置。监督的滞后或疲软,公权的滥用和乱用也就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因而,强化权力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遏制“小官巨腐”的根本举措。
另外,目前工程招投标已成贪腐高发区,这也反映出了工程招投标暗箱操作空间大,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分散交易、独立监管”。这种分散的招投标交易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难、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因而,实行“集中交易、联合监管”,将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由“体内”转移到“体外”,有利于实行阳光化运作,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防止钱权交易。
“小官巨腐”现象并非个例。戴兵腐败案再次警醒我们,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刻不容缓,这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纵深发展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