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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对疑似钓鱼执法权利救济要跟上

龙敏飞

2014年07月24日09:2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对疑似钓鱼执法权利救济要跟上

钓鱼执法或疑似钓鱼执法,肯定是不合理的行为,当事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有必要的话语权,以便让每一起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公平与正义的考量

7月12日,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疑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在墙壁上,还留下了5个歪歪斜斜的大字:“请为我申冤”。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据悉,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有4辆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扣押(7月23日《新京报》)。

在任何一个城市,打击黑摩的、黑车都是充满正义的行为。黑车的存在,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风险。不过,打击黑摩的、黑车应该遵循法律底线,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换言之,打击黑摩的、黑车可以有,但钓鱼执法不能有。犹记得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先生好心让胃痛的路人搭其私家车,却遭遇钓鱼执法,一时引得舆论哗然。这样的前车之鉴,理应成为各地执法的反面教材。

就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而言,其是否被钓鱼执法,如今是各执一词,当地回应称不存在钓鱼执法,对陈作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但有多名目击者却认为是钓鱼执法,并在一份事发情况说明上签了字。事实上,对于有没有钓鱼执法,正如当时在现场的商贩们所言,事发地十字路口正好有摄像头,调出视频一看便知,这在技术上并没有什么难度。

虽然陈作雄是否遭遇钓鱼执法尚无定论,但当地有不少摩的司机均表示,自己遭遇过钓鱼执法,那么以此事来审视钓鱼执法的是非对错,应该是可以的。审视钓鱼执法背后的根源,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懒政,钓鱼执法更加有效率;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钓鱼执法不违法;三是有罚款任务考核,完不成任务只能钓鱼执法了。但无论何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钓鱼执法最大的危害,不仅在于处罚了一些无辜的人,更在于这会让法律丧失权威性与公信力。

不过,无论陈作雄有没有遭遇钓鱼执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他对行政处罚不服,不服除了司法本身的救济外,在司法之外并没有太多救济的办法,所以陈作雄最后才选择了以死自证清白。这样的方式,是无力的,更是无奈的。背后的原因,就是对于陈作雄是非对错的评判,执法人员说了就算,陈没有反驳权,目击者也没有发言权,执法人员是依据法律评判还是有可能歪曲事实,就全凭职业道德了。这样的现实尴尬,无疑是亟须纠正的。

就此来说,面对疑似钓鱼执法钓死人的尴尬现实,权利救济应该跟上。法学家应松年教授就曾表示,“行政诱惑调查救济途径应多元化,除了事后的司法救济外,应引入申诉、听证、异议制度等事前救济措施。”此外,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也明确规定,要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因此,钓鱼执法或疑似钓鱼执法,肯定是不合理的行为,为了避免造成不公,当事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有必要的话语权,以便让每一起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公平与正义的考量。

我们希望此事的真相尽快水落石出,更希望钓鱼执法早日消失。这样才能更好地捍卫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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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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