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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打伤色狼被拘留,凸显“好心人免责”法律空白

王传涛

2014年07月18日14:50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打伤色狼被拘留,凸显“好心人免责”法律空白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发布官方微博称,关于媒体报道的7月1日发生在世界之窗的大学生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对涂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于7月16日释放。此前,有媒体报道,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即涂某某)出手相救。后该保安称自己被大学生打伤骨折,涂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其行为有“过度”的嫌疑。对宋某,警方日前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7月17日新华网)

对于见义勇为者涂某某及其遭遇,显然是个“有好消息和坏消息,先听哪一个”的问题。坏消息是,涂某某救人过程中把人打骨折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保安却只是行政拘留;好消息是,检察机关表现得更为深明大义,作出了不批捕涂某某的决定。

对公众而言,也是好坏消息各半。好消息是,这位和网友见面的女孩没有被强奸,而被见义勇为的涂某某救下了,社会也收获了涂某某这样一个英雄;然而,对社会也形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坏消息——涂某某坦承,今后遇到这样的事,再也不敢伸援手了。而且,相信和涂某某一起伤心的还有无数网友,事情的结果假如朝着“检察院批捕”的方向发展,肯定又是个让好心人心寒的“寒蝉效应”。

同样一起事件,公安部门认定为“过度”和涉嫌故意伤害;而检察部门却认定为无罪,两者对法律与社会伦理、社会公德之间关系的理解,竟是如此大相径庭!

在无证据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公安机关错了或故意如此。我们只能从一些现实因素出发考虑一个“如何能让公安机关避免如此武断决策”的命题。除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权过大或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另外一个问题也不得不提——在深圳乃至全国,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真正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好心人,并没有在一个可以豁免相关责任的环境下得到有效的保护。

去年1月份,《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明确了许多有助于好心人免责的条款,比如规定了,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证据证明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被起诉的,救助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非常遗憾,这个保护条例,到现在为止,也未闻审议通过的消息。于是,“好心人免责”条款也并没有在深圳这样一个窗口城市通过。

“好心人免责”制度的留白,是公安机关做出“过度”认定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最主要原因。我不知道深圳人大为何没有通过那么有意义的一个法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没有真正的“好心人免责”制度或相应条款,则像涂某某这样的好心人得不到好报的案例将会继续存在。在此,也只能希望司法和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子时,多多考虑一下法律与公德之间的关系,多多做一些保护好人的善意裁决。

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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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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