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环保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相关情况。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表示,从8月份起,对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仅要对企业公开曝光,还要公开法人代表的名字。(7月17日新华网)
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曝光法定代表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曝光也是一种信誉惩戒。现在,法院系统实践了对“老赖”的曝光制度,对“老赖”形成了明显的倒逼效应。曝光环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曝光“老赖”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揭露了被曝光者的污点,都降低了被曝光者的社会信誉度,都让被曝光者感到一定的压力。比之曝光企业,曝光法定代表人能够让法定代表人产生更强烈、更直接的羞耻感,能够促动法定代表人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自律意识。
在一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主要的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企业的环保战略方向以及环保投入比例、环保装置的购置、建设、运转管理、运转效率、运转质量,影响着环保效果,如果法定代表人在自己已经被曝光或有可能被曝光的压力下增强了环保意识,那么,对企业的环保管理将产生立竿见影的作用力,会有效提升企业的环保管理效果。
笔者建议,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曝光还可以进一步的探索和拓展,比如,把法定代表人的被曝光信息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公民信用记录,让法定代表人留下信用污点;根据企业污染情节轻重,对法定代表人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的资格进行限制,从而让曝光产生更大的惩戒力和制约力,让法定代表人对曝光更加忌惮。
当然,对于一些较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止于曝光,不能用曝光来代替对其行政和法律责任的追究。